自2012年6月开始,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办理失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年内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持人才中心审阅的《裁减人员方案》办理,否则将不予办理。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在15日内持下列资料到劳动就业办公室失业保障科(科技大厦239房间)办理:
①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有关书面材料原件;
②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群共享可下载),由本人填写完整并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③职工档案、劳动合同、职工停保后的《养老保险手册》;
④身份证复印件两张、一寸照片两张;
⑤开发区户籍女性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⑥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的人员,应当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一式两份,在60日内提供以本人身份证姓名办理的烟台市农业银行的银联卡及其复印件;
⑦需要缴纳保险的人员需要额外出具身份证和银联卡复印件各一张。
2.失业保障科审核并接收失业职工档案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由失业职工本人于办理失业登记后最近一个周五上午9:00到考务培训中心(燕山路5号,海河派出所南,电话6377783)参加集中教育后领取,逾期不参加培训者,视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部门或者机构提供的培训的”,将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
3.失业金按月由银行代发。实行每季度首月(即1.4.7.10月份的15日前)申报制。开发区户籍的失业职工到户口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开发区户籍外的到失业保障科申报。
业务咨询电话:6371554(失业保障科)
监督及投诉电话:639277663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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